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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那一段,我想到一個真實案例。
台灣的一對同性伴侶,因為非法定合法伴侶,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保障,在伴侶生命垂危時,卻無法替他決定任何醫療上的重大通知。
這也等於在第一時間無限耽擱了患者的搶救時間,還必須要聯絡其家屬趕來,這一來一往又不知道要浪費多少時間。
從同性相愛這個議題切入整個時代的變遷,月月,做得不錯ouo
同性之愛,並無對錯,和我們一樣,只是剛好他愛的人和他的性別一樣,僅此而已,沒有任何不同。
上述那段真實案例,是發生在同婚法案公投爭取前的二三十年前了。
她的伴侶是同性,是她最親密的家人,但是法規不承認,所以相應的異性伴侶可以享有法律保障的所有權利,她身為枕邊人甚麼都做不到,連幫忙簽一紙手術同意書這麼基本的事都沒有辦法。
這樣的案例與背後的辛酸,才是促成同婚法案開始被爭取,被推上風口浪尖。
大陸對同性戀也就成都比較包容一些。